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、林地和湖泊等占地,自2014年1月1日——2015年12月31日,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;自2016年1月1日起,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从2016年起对已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、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恢复征税,其意义有两方面:一是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。当前,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,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,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。二是有利于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。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符合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。另外,考虑到一次性取消优惠可能会使部分占地过多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,为给企业调整用地行为、加快土地流转或开发利用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,此次两部门结合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,分两步取消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。 |